1114名。这是电商巨头亚马逊在美控告的因涉嫌在其平台有偿公布欺诈评论的网络水军数量。日前,美国电商巨头亚马逊在西雅图法院控告1114人,指控他们在网站有偿公布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欺诈评论,伤害了亚马逊的公司品牌和声誉。
据理解,在亚马逊的诉讼书中,1114名被告被总称为约翰所为(JohnDoes)。这些人获取欺诈的评论发帖服务,在5块钱网站(Fiverr.com)上以5美元的价格出售为某个卖家的产品留给象征物最差水平的五颗星评论服务。亚马逊起诉书中认为,虽然这些评论数量不多,却严重破坏了消费者、绝大多数卖家和生产商对亚马逊的信任。
亚马逊还回应,早已注意到欺诈评分的贩卖者试图用有所不同IP地址的账户来逃离检查。很多人会说道,这不就是国内所说的网络水军或翻单客吗?既然亚马逊早已知悉这些用户公布欺诈评论,为何不必要吊销账户或移除评论呢?而要大动干戈驳回诉讼呢?控告翻单客:亚马逊重视名誉更加在乎效果只不过,根据亚马逊网站的用户注册协议,对登记账户,亚马逊保有自行决定拒绝接受获取服务、重开帐户、移除或编辑内容或中止订单的权利。而对用户评论,亚马逊保有清理或编辑这些内容的权利(但非义务),但不对所张贴的内容展开经常性的审查。非常简单说道,对于因涉嫌侵权行为的用户账户或用户评论,亚马逊几乎可以依据用户协议对用户账户及其公开发表的评论内容展开处置。
只不过,对于网络水军或翻单客来说,这些用户公布的内容否违法或包含侵权行为,是比较模糊不清的或尚待证实的。一般而言,网络水军或翻单客获取有偿评论公布服务,公布的内容基本是对商品或商家的正面评价,这些内容基本上会对商品或商家包含侵权行为。
但是,由于这些内容是有偿公布的,不具备了广告性质,不会对潜在的出售用户产生误导,进而使消费者权益损毁或商家受益。而亚马逊作为电商平台,如果平台上各个商品的出售评价都是欺诈的话,越少的出售用户不受影响,对亚马逊的品牌声誉损害也越大。因此,亚马逊虽然无法证实控告的1114人现实身份,虽然依据用户注册协议,亚马逊有权对登记账户或用户评论做到处置,但是,基于有偿公布欺诈评论的特殊性,亚马逊没自由选择这么做到,而是自由选择了控告。
毕竟有可能有三:其一,随便重开账户或移除用户评论有可能违法。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公民拥有言论自由。
对于亚马逊网站登记用户,在其平台上公布的评论内容,一方面,这是用户言论自由的反映,另一方面,具备独创性的评论还受到著作权法维护。因此,不论从维护言论自由,还是著作权的角度,虽然依据用户注册协议,类似于亚马逊等平台,可以重开用户账户或移除用户评论,但是,这些平台一般会顾虑行使,因为稍有不慎还可能会被用户控告侵权行为赔偿。类似于的诉讼有很多,还包括Facebook、LinkedIn等平台皆有数被控告的先例。
其二,自行重开账户或移除评论,无法根治网络水军或翻单客。对于网络水军来说,它们以获取有偿欺诈评论为营利方式,移除了一个账户或评论,它们可以自行的组织人员登记新的账户或公开发表新的评论。其三,亚马逊必须对网络水军或翻单客构成有效地威吓。
通过控告的方式,虽然周期有可能较长,如果裁决结果对亚马逊不利,一方面,这有助完全恢复或提高亚马逊作为电商的品牌的较好声誉,另一方面,美国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先前判例对后案有直接影响,法院裁决对专门从事有偿公布欺诈的网络水军或翻单客可构成更加强有力的威吓。管理刷信誉、刷赞誉,国内平台如何应付?如果放到国内看,由电商平台必要出面控告网络水军或翻单客,这多少有点骇人听闻,因为以淘宝、京东、聚美优品等电商平台为事例,很多网络水军实质上与平台之间多少有点利益共同体的关系。一方面,进驻卖家雇用网络水军或翻单客多是为了售出更好的商品;另一方面,这些进驻卖家除去刷信誉、刷赞誉外,也不会在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上投入很多推展费用,这样才能构建刷赞誉的最后效果。由于大多数平台可以从刷信誉、刷赞誉必要提供收益,因此,国内大多数电商平台表面都赞成翻单客,但实质上,却很少一动杀招。
一旦部分翻单客被曝光,一般来说而言,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不会立刻发布公告或声明,首先撇清关系,指出立场,随后不会特别强调,网络水军或翻单客是世界性难题,它们也是受害者,不会之后利用大数据技术排查、过滤器,日后找到,将不予吊销账户或移除评论。然后,一般来说就没然后了。实质上,从或许上说道,电商领域的网络水军或翻单客应当是很早已在国内经常出现了,而这也是此种不道德已被国内监管部门划入管理的核心所在。比如根据工商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水军或翻单客有数牵涉到。
对于电商平台中卖家信用评价服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为网络商品交易获取信用评价服务的、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收集信用信息,坚决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给定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涉及信息,如若违背,工商部门可不予警告,责令修正,逼不修正的,判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有偿公布评论服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获取宣传推展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获得报酬的,应该真实情况透露其性质,防止消费者产生误解。当然,对于在商品页面有偿公布欺诈评论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暂未牵涉到,而在电商平台中商品页面下的用户评价只不过对潜在消费者的影响仅次于,如何杜绝和防止卖家有偿雇用网络水军或翻单客,有可能还有待电商平台及监管部门更进一步筛选或完备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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